利比亞1957年4月3日生效的第40號商標于1962年2月26日由第3號法進行了修改,1962年5月26日生效。
項 目
所需材料
流 程
申請注冊
商標權的取得基于申請在先原則。
利比亞接受系列商標、聯合商標、聯合商標、彩色商標的申請。
商標注冊商品分類方法和國際商品分類相同。
提交材料:
1.申請人名稱及地址
2.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
3.商標圖樣
4.委托書(公證及認證)
5.企業提供營業執照(認證)官方
回執需要時間:1-3月
注冊需要時間:6-9個月
注冊有效期:10年
查 詢
(單類別報價)
1.商標圖樣(含義說明)
查詢結果:2-5個工作日
答復審查意見/聽證
如不需要提交使用證據,不涉及費用。
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
復 審
1.授權委托書
2.理由及證據資料
異議、答辯
商標異議期限:3個月
提交使用證據
商品圖片,廣告宣傳材料,銷售合同,進出口報關文件等。
商標爭議
商標轉讓
2.商標注冊證書
3.轉讓協議
商標續展
3.注冊人身份證明
商標變更
2.變更信息
其他:該地區需提供公認證文件; 官方語言:阿拉伯語; 連續不使用撤銷時間:5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