菲律賓最早的第166號商標法制定于1947年6月20日,距今已有近50年的歷史。其間經過4次修訂,現行的商
標法于1998年1月1日起生效。商標注冊采用使用在先原則。
項 目 |
所需材料 |
流 程 |
申請注冊
菲律賓商品分類采用國際分類原則,一個申請只能包括一個類別。
可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、服務商標及集體商標。 |
提交資料:
1.申請人名稱及地址
2.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
3.商標圖樣
4.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|
官方回執時間:2-3周內
注冊需要時間(以較順利申請算):36-48個月
注冊有效期:20年(第5年需提交使用聲明書) |
查 詢
(單類別報價) |
所需資料:
1.商標圖樣
2.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 |
查詢結果:2-5個工作日 |
答復審查意見/聽證 |
如不需要提交使用證據,不涉及費用。 |
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|
復 審 |
所需資料:
1.授權委托書
2.理由及證據資料 |
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|
異議、答辯 |
所需資料:
1.授權委托書
2.理由及證據資料 |
商標異議期限:30天 |
提交使用證據 |
商品圖片,廣告宣傳材料,銷售合同,進出口報關文件等。 |
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|
商標爭議 |
所需資料:
1.授權委托書
2.理由及證據資料 |
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|
商標轉讓 |
所需資料:
1.轉讓協議
2.委托書 |
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|
商標續展 |
所需資料:
1.商標續展申請
2.商標注冊證
3個月寬展期,有效期20年。 |
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|
商標變更 |
所需資料:
1.授權委托書
2.變更信息 |
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|
其他:連續不使用撤銷時間:5年; 官方語言:以他加祿語為基礎的菲律賓語 / 英語 |